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經能字第11104601770號
主 旨: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新增離岸風電相關規定,爰於旨揭規定增訂離岸風電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
二、「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如附表

發電設施與輸配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如表 1、表2

表 1 發電業提撥比例

發電設施(能源別) 提撥比例(元/度)
火力(燃煤) 0.024
火力(燃油) 0.022
火力(燃氣) 0.018
慣常水力 0.018
抽蓄水力 0.018
風力(離岸) 0.018
風力(陸域) 0.012
太陽光電 0.006

 

表 2輸配電業提撥比例

輸電設施(能源別) 提撥比例(元/度)
輸變電設施 0.001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告資訊網-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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