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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經能字第11104601770號 主 旨: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新增離岸風電相關規定,爰於旨揭規定增訂離岸風電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 二、「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如附表 發電設施與輸配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如表 1、表2 表 1 發電業提撥比例 發電設施(能源別) 提撥比例(元/度) 火力(燃煤) 0.024 火力(燃油) 0.022 火力(燃氣) 0.018 慣常水力 0.018 抽蓄水力 0.018 風力(離岸) 0.018 風力(陸域) 0.012 太陽光電 0.006   表 2輸配電業提撥比例 輸電設施(能源別) 提撥比例(元/度) 輸變電設施 0.001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告資訊網-修正「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