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發電設備主要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由於模組輸出為直流電,並不會衍生高頻率輻射問題。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除了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的環境建議值,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隔1~2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依據台電111年度各縣市太陽光電容量因數表,屏東縣111年度每瓩日平均發電量為3.18度,每瓩年發電為1,162度,容量因數為13.26%。

可洽相關公協會,如「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07-5567030/02-23116706)及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03-5916311 / 03-5918571)等單位洽詢業者資訊。

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融資額度約發電設購買合約價之8成,融資年限約10-15年,詳情請洽各大銀行專案評估決定,如合作金庫屏東縣各大分行。

  1. 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位於林邊鄉之不利農業經營用地。
  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非都市計畫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許可得容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惟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不得設置。
  3. 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設置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分區變更,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4. 農業用地得結合農業經營設置綠能設施,如溫室、畜牧設施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板等。
  1. 容許使用: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屏東縣政府於109年6月24日公告停止受理農牧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同農牧用地之相關用地)申請作660平方公尺以下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容許使用,並自109年8月1日起實施。
  2. 分區變更: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若為瞭解非都市土地容許或變更申請流程,可請洽詢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須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向農業處申請。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因此土地如設置再生源發電設施後,不得於該農地申請興建農舍。

  1.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繳納回饋金,計算方式為土地公告現值*50%*土地設置面積(平方公尺)=農變回饋金
  2. 若土地位於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得設置未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免繳交回饋金。
  1.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2. 倘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年滿65歲且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老農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1. 公司組織為售電者: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 獨資及合夥組織為售電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期營業稅。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台幣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3. 自然人為售電者:
    1.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2.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4. 個人租地給發、售電業者:土地租金應納入綜合所得稅。

依建築法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須課徵房屋稅,其徵收稅額及計算方式請洽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科,或利用房屋稅稅額試算-線上試算-網路e櫃檯-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pttb.gov.tw)

  1. 地價稅
    1. 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附屬太陽能設施,只要是合法容許和合法綠能設施,在太陽能設施底下仍做農業使用,即符合課徵田賦。
    2. 若是直接架設在地面,非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則需要課徵地價稅。
    3. 地價稅計算方式:線上試算-網路e櫃檯-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pttb.gov.tw)
  2. 土地增值稅
    1. 因已變更非農業用地且未作農業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敬請利用線上試算-網路e櫃檯-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pttb.gov.tw)
    2. 若為農委員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休養、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作業繁雜(併聯作業/同意備案/設備登記/土地變更或容許申請),填報文件涉及電力規劃等專業內容,建議交由太陽光電系統商處理,有效縮短送件時程。

農地結合農業經營容許使用設置光電設施,就合法種植的部份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得依法申請救助。若農地已變更非農用,則無法申請災害救助。

合約應載明承租廠商進行土地回填動作,須經地主同意。並且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使用規定,應以維持農地原有之地形地貌為原則,如需回填土方,亦應符合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不得藉此回填廢棄物等不法行為,一經查獲將撤銷設置太陽能設施土地容許使用案之申請並依法開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於106年9月21日函文公告屏東縣第35區(林邊鄉鎮林段)、第36區(林邊鄉鎮安段)、第37區(林邊鄉富田段、成功段、東港鎮大鵬段)及第38區(林邊鄉銀放索段),面積共計495公頃,詳請參閱 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3329

  1.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得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2.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1.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經營計畫(設置目的、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
    3.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3. 設置面積不得超過申請用地土地面積70%。
  4. 與毗鄰農地相緊鄰處須設置1.5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
請依「廢太陽光電板回收4步驟」流程及申請本系統登入帳號,並填具設備登記資料、設置的太陽光電板序號等資料,再進行線上排出登記申請作業,等待專人聯繫及辦理後續處置作業。
  1. 問-撥打諮詢專線(03)582-0009
  2. 集-拆除收集廢棄太陽光電板(拆除人員必須注意安全規範)
  3. 填-上網填寫登錄排出資訊「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系統」 
  4. 收-等候通知清運業者聯繫收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