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光電開發爭議多 環境部擬擴大環評

山坡地等環境敏感區位、一定規模以上 可能納入範圍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我國能源轉型規劃二○二五年再生能源占比廿%,太陽光電用地推估須二萬公頃,才能達到二十GW(百萬瓩)目標。但大規模地面型光電案場開發已引發許多衝突,如苗栗銅鑼竹森光電案因位於石虎重要棲地招致反彈。目前太陽光電開發僅要求位於重要濕地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決定修正、擴大地面型光電環評範圍。

原標準寬鬆 重要濕地才環評

根據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離岸風電無論位置及規模大小皆須環評;水力發電若位於重要濕地、山坡地、累積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等也須環評;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則只有在設置於重要濕地時才須環評,標準寬鬆許多。

去年三月,前任環委、成大環境工程學系特聘教授朱信在環評大會上提出臨時動議,建議環保署(現為環境部)增修一定規模以上及特定設置地點的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必須辦理環評,獲得十二位環委連署支持。環保署當時回應會啟動環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但後續沒下文,直至近日才鬆口會擴大地面型光電實施環評範圍。

環境部環保司長蔡孟裕表示,可能會納入山坡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另外以面積或裝置規模大小,規範一定規模以上的光電案場也須環評。環境部已請經濟部能源署、農業部等部會提供意見,也將與環委討論,但尚無法確定新版環評認定標準何時出爐。

現任環委、宜蘭大學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教授陳裕文認為,環評雖無法解決光電遇到的所有生態或經濟社會面衝突問題,但至少具有法律效力,能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補償或提替代方案,迴避生態敏感區位或縮小開發量體。

學者建議 重新審視環評制度

現任環委、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副教授邱祈榮則舉例,現行離岸風電環評案常有漁民到場抗議,環評委員雖會要求開發單位提影響減輕對策、加強和漁民溝通,但其實影響力不大,應重新審視國內環評制度及環境法規。現行環評制度只要求開發行為減輕對環境不利影響,但英國最新的環境法則要求開發後生物多樣性必須比開發前多十%,要求主動對環境做更多貢獻。

 

本文來自地面光電開發爭議多 環境部擬擴大環評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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