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碳費徵收懶人包》首波徵收對象有誰?如何計算、何時繳費?

企業開徵碳費,已於2024年元旦實施。碳費是基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而設立的機制。究竟碳費是什麼?碳費怎麼計算?本文將帶您一次掌握。 碳費是什麼? 碳費是一種碳定價機制,目的是讓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付出相對應的成本,以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 為什麼要收碳費? 碳費徵收是台灣邁向低碳社會的重要一步,也是回應全球氣候危機的必要措施。企業應積極面對碳費徵收的挑戰,並採取有效的減碳策略,以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創造商機。 碳費與碳稅、碳交易差異在哪? 碳費與碳稅、碳交易不同。在台灣,計算企業排放量後,碳費會繳給環境部,用於減碳措施設立、能源轉型等政策與公共建設用途;碳稅則通常由各國稅務機構徵收,作為國庫收入。財政部日前回應是否加徵碳稅問題,說明將視碳費施行情形,再評估推動能源稅(碳稅)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碳交易則是配合總量管制制度設立,輔助超過排碳量上限的企業,運用交易制度達成減碳目標。2023年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並引進國外碳權,提供國內企業選購。 誰會被開徵碳費? 根據環境部公布的「碳費收費辦法草案」,首批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的事業體,包含電力業、鋼鐵業、煉油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石化業等產業。 依照環境部公布的碳盤查資料,2022年已完成盤查的512間企業,最有可能被列為首波徵收對象。 何時要繳費? 按規定,2024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須於2025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從民國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說明。 碳費徵收時程如下圖所示: 碳費申報、繳納流程圖及時程規劃。 (來源:環境部新聞稿) 碳費怎麼計算? 碳費計算公式為: 碳費費用=排放量(噸)X 收費費率。 不過一噸碳要收多少錢,主管機關尚未公布收費費率。 企業可透過取得減量額度、達成自主減量計劃來扣減碳費,但扣減比率與上限尚未定案。國內的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等。 另外,電力業者申報碳費時,可附上「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即可扣除其排放量。(看更多:台電如何計算一度電產生多少碳?) 若企業想爭取更優惠的碳費費率,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成指定的減量目標,就可享優惠費率。比如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皆屬於有效減少碳排放的方式。 自主減量計畫的審核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另訂。 〈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及〈先期專案〉之減量額度將設計不同抵減比率。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只能使用於2024年及2025年。 國外的減量額度則為國際碳權,以收費排放量的5%為上限(仿照新加坡作法)。 沒繳碳費會怎樣?有什麼罰則? 若企業申報或繳納碳費有違反規定或不實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未達檢核點及指定目標,或是用到已被廢止的減量額度來扣除排放量等情形,都算是違規。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超過一天加徵0.5%的滯納金,超過30天沒繳,就會移送強制執行。 本文來自碳費徵收懶人包》首波徵收對象有誰?如何計算、何時繳費?-商周ESG|商周 (businessweekly.com.tw)

防漂綠 穩健推動碳交易

近期各界對於碳定價、碳交易等高度關注,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及想像,其中包括推動碳交易可能產生漂綠的疑慮。對此,環保署表示我國分階段徵收碳費,同時鼓勵事業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對於減量額度抵換交易有把關機制,讓碳交易是減碳助力而非漂綠。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在今年2月15日正式上路,將推動實施碳費,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納管事業加速減碳,同時也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之後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予有需求者,以提高減量成本有效性。為強化減量額度交易監管,氣候法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 碳交易可能衍生「漂綠」疑慮為近期各界關切議題之一。「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兩大類:其一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且忽略或刻意忽視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其二是「象徵性的行動」,企業僅做表面上對於其形象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環保署表示,企業「漂綠」會誤導社會大眾,並且延遲淨零轉型相關工作之推動。該署參照WEF 提醒,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首先,環保署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具有這些排放源的事業必須就其排放場域邊界逐一鑑別排放源並計算排放量,於其盤查報告書具體明確揭露其生產活動可能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且其盤查報告書已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查證後公開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epa.gov.tw/epa_ghg/)。 其次,環保署將依氣候法第25條及第36條分別訂定子法,以分別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減量額度審核之後,取得額度之事業可將額度移轉或交易予有需求者,作為其抵減碳費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或作為其自主對外宣告抵減某些生產活動之用(即俗稱碳中和)。 環保署表示,為達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際間對於自願碳交易市場愈來愈謹慎。環保署也同步採行二大策略:其一對於減量額度(有人稱為「碳權」)之審核必須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以確保實質減量;同時須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以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其二,有關額度交易,環保署已委託金管會,金管會已指定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署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同時對於未來可以交易的減量額度,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後,納入規範及推動。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重點排放源等,並據以規劃採行減量措施,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才是具體減量行動,利用減量額度來抵減是最後手段,且須慎選採用的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 本文來自防漂綠 穩健推動碳交易-環保新聞專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pa.gov.tw)

圖解》碳中和、碳盤查有何不同?碳交易趨勢怎麼走?一文看懂如何做「碳管理」,及5大產業減碳重點

碳管理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面對碳資訊爆炸時期,企業如何區分自身現階段的關鍵分水嶺,為自身需求做好碳管理與規劃。本文介紹碳管理的基本概念、實施步驟和重要意義,幫助企業在環保和社會責任方面取得進展! 碳中和和碳盤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許多一開始接觸【碳管理】的人都會被這兩個名詞搞混。雖然碳中和和碳盤查都涉及到減少碳排放,但前者著重於減少和補償碳排放,而後者則著重於對碳排放進行詳細測量和評估,以尋求減少排放的機會。   碳中和是什麼? 碳中和Carbon Neutral是指企業或組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特定的衡量時間中,透過各種減碳方式(如:利用精實管理中減少各種浪費的精神,做到製程改良、減少原物料浪費、更換節能設備,或提升能源使用率等),將排放的二氧化碳正負抵銷/抵換,達成二氧化碳的平衡,也就完成「碳中和」。 碳中和3大步驟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的「碳中和實施與宣告指引」和英國標準協會BSI所制定的「碳中和實施標準」PAS2060的內容,碳中和是需要經過碳盤查、碳減量及碳中和(抵換)等三步驟。完成三步驟後,最後需由第三方的公證單位確認驗證,才能對外宣告企業是符合碳中和的標準。 步驟1╴碳盤查:量化碳排放量 1.確認碳盤查目標:企業/組織要開始減碳,可依據企業本身的特性,選擇要進行碳中和的主題和範圍項目(如,組織、專案或產品等),建立碳盤查的組織邊界報告。 2.進行碳盤查工作:確認碳中和的範圍和計算項目後,利用碳盤查的數位系統軟體工具,計算出直接和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量化整體的碳足跡。參考的ISO如,組織型碳盤查ISO14064、產品型碳盤查ISO14067、能源管理ISO50001。 確認碳盤查目標>進行碳盤查工作(量化)>擬定碳管理計畫>碳減量>碳中和>宣告並完成驗證 3.擬定碳管理計畫:找出高碳排的熱點後,設定短中長期各階段的時間和目標(短期目標時間為一年)。相關國際標準:如,科學基礎減量倡議SBTi、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架構(TCFD)。 步驟2╴碳減量:進行減量措施 透過碳盤查了解企業整體的碳排放量後,企業要確定減碳的方式是否有效,就應該隨時觀察碳排放量的變化狀況。所以碳盤查不應該只是每年一次的固定工作,因為若是一年後才發現減碳的方式無效,這一年的減碳工作就不只白費工,更是浪費成本和時間。 企業要即時監測目前的碳排放量,可以利用像是碳盤查和能源管理的數位工具,做到定期(像是一周、一個月或一季)和過去的數據進行比較,依據PDCA的優化流程,確認是否要調整減碳的方法。   減碳的方式可能包含對企業內部和對外的供應鏈減碳要求。企業內部的減碳方式大致有下面四種: 1.製程改善:生產製造過程的效能提升,利用精實管理的精神,降低製程中各種浪費。像是看燈塔工廠怎麼做?文中提到,很多企業是利用工業4.0或智慧製造的技術,不只做到提質、增效、降本、減存等提升生產效益,更同時達到環境永續。 2.能源提效及轉換:台電近日開始提升電價,用電成本突然大幅增加,利用能源管理系統,協助企業採用最合適的契約容量的用電數,讓用電不超標。另一種就是轉化能源種類,如:自行建置像是太陽能等再生能源,或購買綠電等。 3.循環經濟:從產品設計的源頭增加減少廢棄物產生(Reduce)、重複使用(Reuse)和回收再利用(Recycle)的3R概念、物料採購條件納入可回收/可循環材料的要求、生產過程中的副產品再利用等。更多說明,在循環經濟,達成「碳中和」的策略之一文章中說明。 4.供應鏈:要求供應鏈同步進行減碳措施。 步驟3╴碳中和:進行碳抵換 碳抵減:當已進行碳減量的工作,但仍有無法減少的溫室氣體,則可考慮利用購買國際上合格的碳權/碳額度,以碳抵換的方式達成「碳中和」。 最終步驟:宣告碳中和:完成驗證 「碳中和」的宣告,可依據品牌客戶、投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害關係人或企業本身的要求,選擇採用由第三方驗證機構查證(independent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其它機構確證(other party validation)或自行確證(self-validation)的方式,進行「符合性聲明 QES(Qualifying explanatory statement)」,才能算是正式宣告達成碳中和。 碳盤查可以很科學且有效率 碳盤查的項目繁雜且多元,而且每年都要持續進行工作,但若每年都重新做一次碳盤查,既是花時間重工又很難看出減碳策略是否正確,所以企業應該隨時監控排碳數據狀況,以確認減碳方式是否需要調整。若有科學數位化的碳盤查系統,可以快速整合企業各項運作流程,更能即時掌握碳排放的數據,例如: 1.採購:從ERP中了解採購的物料狀況 2.人資:可以從人資系統中收集每個員工出差、通勤等狀況 3.能源:利用能源管理系統整合IoT數位電錶,就可以統計企業中各個區域和設備的用電狀況 4.製程:MES中所記錄工廠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數據 若碳盤查的數位系統工具可以整合上面各種系統中既有的數據,再對應系統中的碳排放係數,就可以更科學且有效率進行碳盤查,快速產出符合國際標準的碳盤查報告,且隨時監控企業整體的碳排放狀況,以確保減碳的計畫和執行方式的正確性。 碳盤查項目都和企業營運的各種流程及企業系統內既有數據有關,其實就不難發現【碳管理路徑】雷同【數位化 → 數位優化 → 數位轉型】。 2050淨零排放是全世界共同的目標,所有企業在2050年前,都需要積極面對「碳中和」的問題。企業若能利用數位軟體系統工具隨時更新碳盤查的資料,讓碳盤查的數據更正確且具有參考性,在後續對應 ISO 14064、ISO14067等國際標準時,可以更有效率地被驗證。 現階段的關鍵分水嶺如何區分? 1.什麼時候要導入顧問專家?長久之計為何? 2.公司有多少預算進行ESG 轉型?擁有多少的碳預算?急迫事件的處理順序? 3.公司適合的轉型方式?碳中和?淨零? 上述這些問題也是大家常常詢問的問題,那為什麼要從國際標準切入呢?其實就是與世界接軌,擁有共同語言,更容易協作與審查,避免自己排除在外。坊間有很多倡議型工具,像是金管會即將要求大企業要提供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在報告中必須利用質化與量化評估企業是否有氣候相關的風險。 另外【碳預算】也是許多人忽略的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cience based target, SBT),藉由科學方法及權重計算方式,計算在全球碳預算的情境下,特定產業、特定公司合理的排放(減碳)額度。碳減量包含三個重點:哪一年淨零?淨零路徑?最後才是碳預算,這三元素綜整的規劃,才是形成企業減碳路徑。 碳交易的趨勢 而企業多排的碳減不下來,也可以透過碳交易抵換。總量管制的情況下,受管制的企業需繳交相對應的配額數量。假設當企業A需要更多排碳配額,可至市場購買,企業B排放量不到原先配額,可將剩餘部分放到市場賣出,得到額外收入。但若排放超標則會受罰,上述情形是在未來碳權制定,搭配碳稅或碳費上路的碳交易趨勢。 直接碳定價的幾種工具形式 4種直接碳定價形式 隨著碳定價的發展,實務上有4種典型直接碳定價工具的形式: 1.總量管制排放交易 由政府擬訂,受法律規範,強制執行。 2.碳環境稅費 由政府擬訂,受法律規範,強制執行。 3.碳信用抵換機制 排放源(企業)自願性,獎勵機制,例如換了電動車後,去和主管機關申請減碳成效認證。 4.內部碳定價 排放源(企業)自願性,獎勵機制。由公司內部制定碳評價,讓各單位執行。 結語 台灣目前以修法來看,碳稅費機制是相對簡單、容易啟動的選項,未來等機制運作成熟,或許可朝龐大的碳交易市場邁進。【淨零碳排】現今對於大多數公司來說執行成本過高,技術門檻過高,所以以現可執行大多還是選定【碳中和:碳盤查>碳減量>碳抵換(ex.碳交易)>宣告驗證】,不過未來若只依靠產業改良製程、使用綠電減碳,都難以達成碳中和,負碳技術還是未來邁向淨零碳排的重要手段,不容我們忽視。   ※本文授權自就享知,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