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新建建築應設太陽光電設備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者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為了更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三讀條文增訂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的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包括太陽能熱能利用、生質能燃料、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以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三讀條文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之需要者 ,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地熱能探勘許可的有效期間為兩年,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屆期兩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次數以兩次為限。   三讀條文規定,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 ,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就這項申請,應該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三讀條文明定,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的內容,如果有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三讀條文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者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信義新城大樓屋頂裝設太陽能板。記者林俊良/攝影

立院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新建物須裝太陽電板

立法院正在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2條參考德國柏林市議會,制定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必須裝設一定比例的太陽能光電板。環保團體呼籲應該儘速通過這一條,讓都市的發電打破南電北送的不公平。 太陽能光電板就設置在多棟大樓頂樓,位於台北市鬧區的信義新城,共有10棟、144戶,3年前社區決議在頂樓加裝了457片、147kw太陽能光電板,不只省去了修繕屋頂漏水的工程費用,每年還可以帶來可觀的電費收入。 台北市信義新城管委會總幹事林振宇表示,「每年發出14到15萬度的電,並為社區帶來90到100萬的穩定收入,迄今絕對沒有外界流傳的北部日照比較短,不適合發展光電的疑慮。」 環保團體特地選在信義新城頂樓舉行記者會,可見有屋頂型太陽能光電板,頂樓仍有遮蔭、溫度涼爽,環團表示,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呼籲盡快通過,讓一定規模以上的新、增、改建建物,都要裝設。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蔡卉荀說道,「讓所有的光電,都變成未來每一棟建築物的標準配備,讓我們都市的電都市發,減少南電北送的不公平。」 環團並強調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等溫帶國家,將已經或將立法要求。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指出,「日本東京他們也將要修法在2025年,20平方公尺到2000平方公尺之間的建物,相關的也要適用建築物上面,要加裝太陽光電。」 環團指出,新增改建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成本會低於既存建物,希望立法通過,讓都市的都市發電,尤其六都用電占全國約7成,更有責任推動。 本文來自立院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新建物須裝太陽電板 | 公視新聞網 PNN (pt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