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新建物屋頂設太陽光電、大推再生能源

為加速落實淨零轉型政策,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再生能源潛在場域,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草案將送立院審議,修正條例通過後,依指定日期上路。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在會後記者會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是淨零政策重中之重,此次修正核心是要釋出更多再生能源潛能場域,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完善相關氣候法規、加速開發綠能。

經濟部這次修法,針對4項再生能源釋出開發空間,包含修正小水力、離岸風電設置範圍定義、放寬生質能區位限制、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及地熱發電程序再精進。

考量小水力發電設置在既有設施上,容易遇到二次施工問題,草案建議將小水力發電從過去附屬結合既有的水力設施,納入非專攻發展水力發電的建物。隨著離岸風力發電技術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草案也刪去離岸風力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

(行政院提供)
圖/離岸風電、水力發電草案修正重點。行政院提供

另外,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參考德國《柏林太陽能法》規範,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的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應設置覆蓋屋頂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據此濟部提出,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被問題政府是否已盤點全帶有多少新屋適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表示,有關設置條件(建物規模、容量及受光條件等)以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例如:廟宇、下水道、隧道等),後續會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另外訂定子法規範。

曾文生強調,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產生的綠電可透過躉購制度賣給台電或私人,也可以自用,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收購辦法處理。

行政院會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新建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行政院提供)
圖/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新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行政院提供

為增進循環經濟,生質能發電相關規範將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修正草案以「就近處理、減少集運」為主軸,放寬區位限制,業者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工廠等剩餘農林材料,作為生質能料源。此外,也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與成本。
台灣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上,具有豐富地熱資源,為使地熱能探勘、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草案新曾相關許可申請、程序審查等規定。為設置地發電設備而有申請探勘需求者,只要符合一定資格,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探勘許可,再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獲得許可後,地熱能探勘期許可有效期間為2年,最多可有條件展延2年。若地熱能開發區和溫泉區重疊,事前須提出評估報告說明對溫泉業者的影響,並獲得許可始得開發。

圖/台灣具有豐富地熱資源,行政院會針對探勘、開發許可申請提出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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