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產業犯罪

認識綠能產業犯罪及案例分享

政府為落實能源轉型目標,致力升級「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2.0」,以積極節能、多元創能、智慧儲能、靈活調度及健全市場為推動策略,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綠能中心,然而,政府以鉅額預算獎勵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因開發利益及工程投資金額龐大,易誘發不肖人士覬覦龐大利益,借環保名義藉機行騙或勾結公職人員從中牟利,嚴重衝擊綠能產業的發展。基此,為防杒綠蟑螂妨害本縣綠能產業的發展,本府爰蒐集綠能產業相關犯罪案例,彙編解析綠能產業之犯罪態樣,著重分析圖利罪的關連性,藉由風險評估及溫馨叮嚀,作為機關推動綠能產業的借鏡,避免不當外力介入,以達環境永續發展之施政目標。 認識綠能產業犯罪 一、綠能產業 綠色能源(Green Energy)又稱潔淨能源、再生能源,對環境相對友善且低溫室氣體排放,能夠藉由大自然的循環來產生源源不絕的能源,簡單來說只要是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能源就是綠能,如太陽能、風能、水資源,以及地熱能。 因環境、地理位置不同,每個地區都能夠發展出屬於自己的樣貌,為順應其他國家皆以節能減碳列為重點施政,驅動綠色能源經濟已成為國際趨勢,擁有豐富資源的台灣,具有絕對資本開發綠色能源。 二、綠能產業犯罪態樣 在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及綠色能源」政策下,發現部分不肖公務員、民代和黑道藉機勒索施工廠商,嚴重妨害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綠能產業發展,尤其綠能產業投資金額、產值均高,但開發再生能源,需經過土地評估、併網審查、電業籌設、行政程序、案場施工、併網試運轉、電業執照登記與正式售電等階段,在這些程序進行中,都可能遭遇公務員違法、政治人物施壓、黑幫勒索取財,或不肖人士伸出黑手的機會。爰此,綠能產業犯罪態樣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罪、圖利罪、洩漏秘密罪、偽造文書罪、恐嚇取財等等。 三、綠能產業與圖利之關係 (一)認識圖利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一切行政行為,必頇遵守的首要原則。然綠能產業發展涉及龐大利益,易遭不法集團覬覦,衍伸貪瀆犯罪,影響政策推動,惟公務員常因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使政策推動綁手綁腳。因此,法務部近年來數次檢討修正圖利罪相關法條,期望公務員勇於任事、提昇便民與效能。 「圖利」與「便民」的界線如何分辨並不困難,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圖利的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依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 (二)法令依據 1、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2、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3、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三)圖利罪構成要件 公務員的圖利行為,除頇具備公務員身分外,亦應符合「明知故意」 、「違反法令」、「獲得好處」等三項圖利要件,才會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所稱的圖利罪。 1、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無圖利的故意,則不會成立圖利罪。 2、違反法令:從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最重要的區別係以「有無違背法令」為重要判斷,故單純對內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及契約條款不會成立圖利罪。 3、獲得好處:圖利罪為結果犯,亦即要有圖利的結果,才會成立犯罪,例如公務員違法核發綠能案場建照與使用執照致廠商順利興建使用綠能案場。 案例分享 案例一:【洩漏採購資料索賄與報酬】 一、案情概述: 公務員甲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採購業務,其明知離岸風電開發商於開發前頇先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並在辦理環評前,將調查報告送文資局審查,惟甲卻利用辦理水下儀器採購案、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向廠商A期約、收受賄賂,並透過向A推薦兒子介紹的廠商B負責撰寫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以賺取報酬,並從中獲取賄賂。 除了水下文資調查報告外,甲負責辦理之水下儀器設備採購案,向廠商C透露採購案內容,廠商B和廠商C依此協助訂出採購規格,甲再依規格訂出採購文件,並幫忙安排廠商一起參與投標,等到廠商C順利得標後,先後匯款到廠商B之公司帳戶內,廠商B再交付甲賄款。 二、風險評估: (一)利用辦理採購業務機會向廠商索賄: 各機關內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辦理,然而,卻有不肖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趁機向廠商索賄,並透過洩漏招標文件、底價等方式,讓特定廠商得標。 (二)未落實被檢舉人員之風險管理: 本案公務員甲已遭檢舉,然而機關首長卻仍執意調用其主辦採購業務,未考量其辦理該等業務可能衍生機關採購風險。 三、溫馨叮嚀: 機關內公務員辦理採購業務,頇切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循政府採購法第34條中所列舉之各項應保密事項,切記勿於採購案件公告上網前私下與廠商有接觸,或是提供招標文件予廠商,否則恐會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另外,依照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倘有上開行為,除了機關內部行政責任之追究外,亦頇負起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可謂得不償失。 四、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三)政府採購法第34條。 (四)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 案例二:【洩密圖利廠商收受賄賂款】 一、案情概述: 甲為某鎮鎮長、乙為鎮公所機要秘書,其利用辦理太陽能光電招租案之機會,向業者索取賄款,惟因與業者間未達成共識而沒有收取;後又趁辦理太陽能光電招租案,向業者A要求賄款,為表達誠意將招標文件先行洩漏給A,讓A事先獲知位置面積圖等相關資料,並得以估算金額,先期覓得廠商出資參與競標,後來亦順利得標,A並於得標後交付賄款給甲、乙2人。 二、風險評估: (一)先行洩漏招標文件,圖利特定廠商: 辦理採購案件過程中,無論是承辦人、主管或是機關首長均有機會於設計階段先行瞭解、掌握採購案件之資料,此時,倘若因公務員偏袒特定廠商,事前將各該資訊先期洩漏,讓該廠商可以預為準備,實屬圖利行為。 (二)利用廠商欲得標案件之心理索賄: 「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現行為政府推行之主要計畫,因此,部分不肖公務員會利用綠能產業廠商亟欲得標採購案件之心理,趁機向廠商提出對價利益交換,藉此索取不法賄款。 三、溫馨叮嚀: 於辦理採購案件過程中,除了前述應遵循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各項保密措施外,部分公務員亦會誤解「便民」與「圖利」之界線,以為先行將部分採購資訊提供給廠商是屬於「便民」措施,可以加速日後採購流程,殊不知此舉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因此係屬違法行為,該當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一旦廠商得標施作並完成結算後,即成立圖利罪,與「便民」相去甚遠。 另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該條例第17條之規定,會一併宣告褫奪公權,亦即失去公務員身分,不得不慎。 四、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密罪。 案例三:【藉抗爭機會收取不法款項】 一、案情概述: 甲為某鄉鄉長,其利用地方居民、養殖業者對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之綠能業者發起陳情抗爭之機會,經由白手套A等人向業者暗示可以代為疏通,並可以鄉長身分讓工程順利進行,而向業者收取不法款項。 二、風險評估: (一)利用民眾抗爭作為不法收賄之理由: 不肖地方公職人員往往會利用地方民眾反對抗爭之機會,或是製造民眾抗爭之假象,藉機向綠能業者表示可以私下疏通,要求業者給付相當之不法酬勞。 (二)利用業者希望工程能順利完工之心態索賄: 公務員利用業者希望工程能順利完工、盡快拿到款項之心態,要求業者以支付賄款做為對價,此舉往往會對業者造成莫大之心理壓力,甚至不得不遵從要求給付賄款。 三、溫馨叮嚀: 業者於遇有公務員利用機會索賄時,切記千萬不可因一時懼怕權勢配合公務員之要求,立法院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規定,亦即倘業者配合公務員之要求給予好處,且好處與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時,亦會成立犯罪,破除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業者若遇有前開公務員索賄之情形時,應留存相關通話或對話紀錄,除了第一時間可向機關內政風單位檢舉外,也可撥打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或是親至法務部廉政署北、中、南部地區調查組提出檢舉,現行對於檢舉人身分之保護準用證人保護法第15條之規定,因此毋庸擔心身分曝光之問題。 四、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資料來源:綠能產業-圖利與便民案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