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整合併網型儲能相關規範 強調安全發展

濟部16日宣布,整合現有併網型儲能設置相關規範,包含安全規範及土地使用規範,使有意願參與台電電力交易平台的儲能設置者有所依循,包括須

  1. 符合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2. 取得標準局戶外儲能系統專案自願性驗證證書(VPC)
  3. 內政部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4. 現行土地相關規定

經濟部表示,由於再生能源易受天氣影響造成間歇性發電,並造成穩定供電及維持電力品質的挑戰,因此,台電設置電力交易平台推動輔助服務交易,並開放民間企業投資建置儲能系統提供輔助服務。同時,為提升儲能系統安全,經濟部已參考國際電工法規標桿(NESC)於「用戶用電裝置規則」訂定儲能系統專節(第七節)

第 396-63 條規定,以利設置儲能系統、設計施工及供電檢驗有所遵循。

 

經濟部同時考量到,國際近年來發生多起鋰電池儲能系統火災事件,為協助業者預防事故,參考國際組織(IEC、UL、NFPA及IFC),與內政部合作針對鋰電池儲能系統所需具備的安全標準及消防安全方面,提出兩大規範:安全標準方面,儲能業者應依據國家/國際標準(CNS)及專案驗證技術規範,提交測試驗證報告或驗證證書作為審查依據。包含建置前,進行重要組件的設計審查,以及建置完成後,需透過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安全測試,以取得VPC;消防安全方面,須依照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符合指引內的各項消防規定、維持安全距離等,並提供消防設備師的簽證文件。

經濟部指出,由於現行土管規定還沒有有儲能設施的容許規定,可供業者申請,因此經過與內政部和地方協調,透過相關法規的函釋,引導併網型儲能於符合用地主管機關規範下設置,包含:工業區內工廠內;編定工業區(產業用地(一))、科技產業園區及都市計畫工業區(特種、甲種、乙種);工業區外的非都市丁種建築合法登記工廠內等區域設置,至於其他特定專用區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則需洽劃設或編定機關,於確認不違背計畫目的與用途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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